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非法经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
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主观上是故意。
《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律师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