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损公肥私,为亲友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损害自己所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为代价,牟取私利。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律师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十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1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