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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交易等,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或者上市公司的股东控股、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这些侵权行为实质是上市公司人员的工作人员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外勾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或者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这些特殊主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翘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或者莺大影响力。律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定罪量刑

行为人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本质特征。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构成本罪,必须以“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条件。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并未造成上述后果,不能以犯罪论处。另外,构成本罪,不能仅看是否给上市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还要结合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否“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去综合分析、判断。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市场判断的错误,虽然给上市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中并未实际参与某项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决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决策中明确发表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区别在于:第一,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后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第二,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犯罪;后罪则是过失犯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特别是构成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第一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单位(法人人),可以与上市公司中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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