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写入刑法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比如违反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的内容全部都是虚构的,或者对其中重要的事项和部分内容作虚假的陈述或者记载,或者对某些重要事实进行夸大或者隐瞒,或者故意遗漏有关重要事项等行为。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而且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积极为之。行为人实质就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律师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法律规定有权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定罪量刑
构成本罪必须是已经实际发行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也就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则不构成犯罪。另外,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不构成犯罪,应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