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破产清算制度。清算的目的,是了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在能够清偿公司、企业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公司、企业的所有财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司、企业破产或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妨害清算罪的行为人在清算期间,或者在清算前,行为人隐匿财产,制作虚假财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妨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律师
本罪必须发生在公司、企业清算过程中。公司、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法律规定公司、企业应当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活动。隐匿财产指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转移、隐藏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工具、设备等各种财物。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是指公司、企业在制作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时,故意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等方法,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进行虚报,以达到逃避公司、企业债务的目的。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在清偿债务前,将公司、企业的财产予以分配。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而故意实施。过失如因疏忽大意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的记载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构成本罪。
典型案例:上海双爱电器实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茂因转移破产资产而受审,这是法院审理的首例“妨害清算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