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
虚假破产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虚假破产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通常具有逃债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律师
虚假破产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实施虚假破产的公司、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人企业等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虚假破产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属于诈骗犯罪范畴,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第一,“实施虚假破产”是虚假破产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如果公司、企业虽有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逃避债务的行为,但并未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且主观上也无实施虚假破产打算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第二,要看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指通过虚假破产意图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数额巨大等情形;“严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搞虚假破产造成公司、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国家的税款得不到清偿,或者使公司、企业的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形。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区别在于,妨害清算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人在清算程序中及以后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本罪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通过吲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转移、分配财产,实施虚假碱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是区分两罪的界限。
虚假破产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犯虚假破产罪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罪属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因而刑法没有规定对公司、企业罚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