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闵某因其弟弟闵某、妹妹某闵向其催讨借款,为隐瞒闵某、某闵,通过他人伪造了面额为五万元的工商银行定期存单一张,并交于其妹妹某闵保管,谎称等存单到期后归还借款。
闵某、某闵持该存单前往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营业部查询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银行存单系伪造而案发。被告人闵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潘某、某闵、闵某的证言笔录,工商银行上海某支行营业部的回复函、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闵某伪造银行存单一张,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闵某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闵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闵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罚金。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闵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万元。(2012)浦刑初字第1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