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尤某,2007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0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被逮捕,被告人尤某为向妻子赵某隐瞒其已将家中存款取走的事实,通过复印店扫描及彩色打印的方式,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存单共三张(户名赵某,金额分别为三万元)放于家中。
赵某持上述伪造的存单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年家浜储蓄所办理转存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当日,被告人尤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宇、赵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伪造的存单,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南汇支行的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年家浜储蓄所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尤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尤某伪造银行存单三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尤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尤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尤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二万元。(2012)浦刑初字第9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