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C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自2006年7月8日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红利基金)经理,2009年3月4日起兼任均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均衡基金)经理,对上述两个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直至2010年4月15日离职。
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被告人许C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MSN通信、电话等方式指令张C,在“史J”、“王C”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买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达209余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C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许C任职资料、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史J、王C证券账户信息、红利基金、均衡基金交易明细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6月8日出具的《关于许C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被告人许C办公电话分机与张C手机号码的通话内容;证人张C、史J、王C、许CG、许CM和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C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许C能投案自首,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判处,并可适用缓刑。公诉人和辩护人就被告人许C量刑情节的公诉和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
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C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百十万元。被告人许C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1)静刑初字第3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