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伪造公司财务资料虚构贷款用途犯骗取贷款罪

被告单位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某在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A公司原有债务,直至案发仍有本金5,955,720.01元未归还。

被告人肖某在约谈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家属帮助退还了赃款3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财务、税收资料,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虚假的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贷款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相关转账凭证、交易明细,上海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龙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人邵某、孙某、贺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肖某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至今尚有565万余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及部分退赃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2013)闵刑初字第226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