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明知何某无实际银行存款的情况下,通过李甲、李乙等人介绍为被告人何某提供了一张虚假的金额为三千万美元的定期存单扫描件(存单编号:NO.F某某,账号:046-某某某-03),户名:何某,开单银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用于向相关银行通过贷款核保,被告人杨某先后收取何某转账的好处费共1.3万元。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杨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杨某结伙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