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兰库,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原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被告人刘乃华,女,1958年4月29日出生,系被告人杜兰库之妻。
2009年3月23日,杜兰库与中电集团财务部主任张登洲到下属的十四所等单位考察。十四所所长罗群、十四所副总经济师鲍卫平向杜、张两人汇报了十四所准备收购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借壳上市的内容。3月29日,杜兰库回北京后,根据罗、鲍等人汇报的借壳公司的概况,通过互联网检索,得出唯一符合借壳条件的公司是高淳陶瓷。3月31日,杜兰库陪同中电集团领导参加十四所搬迁仪式期间,南京市政府领导就十四所收购重组事宜出面协调,使其确信十四所拟借壳公司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回到北京后,杜兰库将十四所欲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刘乃华,双方均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兰库通过其个人账户买人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后逐步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分别转入其所操控的亲属的股票交易账户。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间,杜兰库单独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223000股,交易金额1542185.52元,获利2470351.38元;杜兰库、刘乃华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137100股,交易金额966946.91元,获利1739692.46元。律师
刘乃华获悉信息后,还将高淳陶瓷公司计划重组的信息泄露给赵丽梅等人(均另案处理),赵丽梅等人先后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计784641股,获利12019744.91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兰库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被告人刘乃华从其配偶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杜兰库、刘乃华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额与获利数额均为巨大,两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刘乃华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且情节严重,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杜兰库在内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刘乃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杜兰库、刘乃华在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25万元;以被告人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