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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用途向银行骗取贷款,犯骗取贷款罪

某钢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某在某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其公司原有债务,直至案发仍有本金500多万元未归还。肖某在约谈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肖某家属帮助退还了赃款30万元。

闵行区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单位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的财务、税收资料,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虚假的的财务资料、审计报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贷款质押合同、保证合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的相关转账凭证、交易明细,上海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人邵某、孙某、贺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律师

本罪不同于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单位刚才去公司及被告人肖某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至今尚有500多万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及部分退赃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第三十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上海某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肖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被告单位上海某钢材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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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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