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与郭某交往过程中,为证明自己的财产状况以取得对方信任,在宝山区以100元的价格让他人伪造一张面额为262万元的中国银行定期存单并交郭某保管。之后,郭某至银行办理转存时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陈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提起公诉,并提供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郭某、陈甲的证言,涉案存单,相关情况说明,案发经过,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律师
伪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自然人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陈某违反金融票证管理法规,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