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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行为人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冒充真金融凭证,或者以真金融证为基础,以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冒充真实、有效翎证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行为(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l单据、文件的;(4)伪造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四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仍为一罪,实行并罚。律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理制度。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如果有行为人出于陷害某人的目的,将自己伪造的金融票证给其使用,该行为人同样构成本罪。律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定罪量刑

如果行为人盗窃了印鉴不全或者尚未签名的金融凭证,又伪造印鉴、签名后使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本罪、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或者普通诈骗罪,应当以具体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较重的一个罪定罪处。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使用金融票证的过程中,采用伪造、变造的手法多报冒领,抵账侵吞单位财物,则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即对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包括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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