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以各种方法,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曾有规定,罪名为伪造有价证券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如财政债券、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用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冒充真的国库券、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二是以真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为基础,用各种方法改变其形态、内容,使面额升值,或者将作废证券变造为有效证券等。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律师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目的牟利的目的。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如果伪造、变造的只是公司、企业的普通有价证券,尽管有可能是国有公司、企业发行的,但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可以由有关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律师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即对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