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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律师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定罪量刑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数额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

犯本罪的,必须是伪造、变造依法发行的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如果公司、企业未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发行股票、债券,那么行为人伪造、变造此类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不是本罪所规定的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并未侵犯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只是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因此不构成本罪。如果数额较大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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