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定义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并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行为,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行为人必须是既有编造上述虚假信息的行为,同时又实施了散布自己编造的虚假信息的行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实施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假信息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转嫁风险或者损失。但是,行为实施本行为后是否已从中牟取到非法利益或者牟利数额的大小,不影响本罪成立。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律师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定罪量刑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只是属于小道消息的情况,即使其目的是为了欺骗公众购买或者抛售某一只股票、某一特定期货合约的,但不可能引起众多人的注意,因而不会有什么大的危害后果,因而不以犯罪论处。另外,如果行为人故意编造了可能严重影响股票、期货市场交易价格的信息,但并未传播,或者行为人道听途说得到一个自以为是真的或并不认为是真的消息,便大肆传播,影响了股票、期货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了严重后果,均不能按本罪处理。
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罪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有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人和单位均可犯本罪;而后者只能由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及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二是犯罪行为特征有所不同。前者必须编造并传播编造的虚假信息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只要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就可以构成犯罪,提供的即使是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也不影响犯罪成立。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后者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后者侵犯的则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三是犯罪对象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众多投资者;后者的犯罪对象只能是特定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些人。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