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包括行为人自己编造或者道听途说来的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以证明某支股票、期货是否热销,价格不断上涨或者下落,以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点及其所在单位构成。律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罪的区别在于:一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而编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具有责任能力何自然人构成。二行为方式不同。两罪虽然都有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但本罪还可能以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的方式进行。
本罪与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为手段,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而后者则是由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列举的四项具体行为方式。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