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义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各种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四种行为:(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此种行为,反复进行,虚假造市,使其他投资者产生误解,以为某支证券确实交易活跃、价格走高,导致抛售或者买人证券的决断错误遭受损失,同样对证券市场造成大的破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律师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一般是为获取不正当利或者转嫁风险,但该目的不是本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至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现上述目的,更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
本罪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违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是单独或者联合同时进行反方向买人、卖出某支或者几支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就不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在于:第一,犯本罪所利用的信息,是指已经公开,但在公开前行为人已经掌握或者了解,并预先作了准备的信息,使行为人能在该信息公开后的一日甚至几小时内即进行大量的证券、期货合约买入或者卖出行为,达到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目的;而内幕交易罪所利用的内幕信息,只能是在尚未公开前,行为人即利用来进行证券、期货合约交易,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第二,犯本罪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是以此人为导致证券、期货价格变化,再从中非法获利或者转嫁风险;而内幕交易罪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是在该信息公开前,买进或者卖出某证券、期货合约即可获礼不必再进行反方向的操作。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