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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委托理财等特定业务的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律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定罪量刑

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客户重大财产损失,造成金融秩序严重紊乱;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财产;曾受行政处罚又擅自运用客户财产的情形。

构成本罪,要求擅自运用客户受托财产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视情形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最根本差别是主体不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体只限于有关金融机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则只限于自然人。如果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是有关人员按领导指令,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则应视情形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论处;反之,如果该行为是金融机构中有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则应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论处。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l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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