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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资金的安全管理。犯罪对象是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公众资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公众资金的行为。为了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对公众资金的管理,国家制订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接受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对公众资金进行资产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律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虽未规定构成本罪须以特定后果或者情节为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都构成本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违规运用资金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如初次违法运用、数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是有关公众资金管理机构或者受托管理公众资金的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众资金的,应当视情形以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刑法对本罪只处罚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如果同时判处单位罚金,势必会使公众资金受到进一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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