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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定义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原罪名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律师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仍有意实施。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调整,即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造成较大损失”、“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因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所造成损失的认定较为困难。另外仅对造成较大损失的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范围过窄,不利于充分保障金融资金的安全。

行为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其所在金融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即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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