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犯罪对象只能是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律师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虽然明知是违法票据而予以承兑、付款、保汪,但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失,并不希望、也不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否则构成诈骗、侵占等其他故意犯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定罪量刑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纪律处分。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即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