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跟着叔叔来沪打工已经好几年了,期间,叔叔以前就业的工厂中,有一名舒识的大哥,外号叫雷叔。之前有犯罪历史,据说是诈骗被捕。后来小马和雷叔就分散了,最近小马从事送外卖的工作,没想到有一名客户是雷叔。两人见面很是高兴,对方也三番两次请客吃饭,还送小马衣服鞋子,搞得他很感动。但不久前,雷叔提出,小马是否有银行账号,如果有,就借自己几个,雷叔按每个账户八百元支付给小马费用。小马一下子楞住了,当年来上海打工时,他还没有满十八周岁,故而没有办理过银行账户,后来,大家都用微信付款,所以自己也没办银行卡。律师
但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因受过雷叔好处,他决定办几张银行卡帮对方,更何况办银行卡每张还能拿到八百元的收入。小马就问叔叔要自己的身份证,叔叔问他要了做啥。他就把事情原委告诉了长辈,但叔叔考虑到雷叔以前有过犯罪记录,而且自己也能办银行账户,他犹豫再三。正巧沈洁律师到他就业的工厂办事,他就把侄儿叫来,法律咨询了沈律师。
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借用账户,并且知道账户的用途的,并不构成犯罪或违法。但如果明知他人用银行账户进行大额转账,从事犯罪活动的,而将账户出卖赚上一笔,那么久会触犯刑法。即便自己是不知情对方的用途,将银行账户出借后被勇于违法犯罪,对所有者来说,将来也会面对警方的调查,非常麻烦,收取的账户转让费也要被没收。
根据叔叔对雷叔的了解,对方曾经利用自己、妻子、亲友的账户进行电话诈骗,用借来的账户诈骗资金,骗得的资金在各个账户转移。曾被外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处了五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其犯罪行为,已经和妻子离婚,亲友知情后也不与其来往,外加他的父母年老均已过世,故而想到接小马的账户实施诈骗。小马想小赚一笔,但他也猜得到对方是利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实施不法行为,那么小马就会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律师
所以小马不能有侥幸行李,明知对方买下自己账户有可能实施诈骗,仍提供账户用于收取诈骗得来的资金,隐瞒他人犯罪所得的不法财产,说不清账户资金的来源,会构成洗钱罪。洗钱就是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一般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所以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