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伪造、变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汪或者批准文件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原罪名为伪造、变造、转让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让商、世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具体来说就是:(1)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2)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3)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和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一般只有自然人进行;而转让合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常为许可证的合法持有人,即金融机构——单位所为。如果未经本单位同意,单位领导未经与其他领导商量,擅自将本单位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转让自己的私人好友的,同样构成本罪。律师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定罪量刑
行为人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后,凭借伪造或者变造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虽然实施的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但由于目的只有一个,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或者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只是实现其最终犯罪目的的手段,属于牵连犯罪。由于本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可以以目的行为,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如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发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在经营中丢失或者损坏,行为人便伪造或者变造了同样的一份予以代替。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即对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