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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定义

本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增设的新罪名。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的行为。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安全。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是自然人犯本罪的,则行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或者说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否则应视情形以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论处。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应当包括以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等情形。律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定罪量刑

构成本罪,必须以“给银行或者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条件,如有关欺骗行为实际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本罪属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可以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上述目的,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反之,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这样的目的,则可视情形以本罪论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刑事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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