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将一张伪造的付款方为无锡市人民医院,收款人为正安公司,金额为19,736,851.56元的江苏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交给其雇佣人员曹某,指使曹某持该张伪造的划款凭证至江苏银行无锡沁园支行办理划款手续,意图骗取存款单位无锡市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内资金。
其间,被告人公某受董某指使,负责察看曹某在银行办理划款的情况,并及时将情况电话通知董某。后因该份伪造的划款凭证被银行工作人员察觉,董某从公某处获悉后即指使曹某迅速离开。
被告人董某将一张伪造的《单证领购单》交给其雇佣人员苏乙,指使苏乙以第一人民医院的名义,从建行上海虹口支行领购空白的电汇凭证一本。董某伪造了金额分别为393,953.63元、19,563,897.63元、15,233,897.56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分行的《电汇凭证》。
随后,董某将上述三张《电汇凭证》交给苏乙,指使苏乙持上述伪造的付款方为第一人民医院,收款方为正安公司的《电汇凭证》至建行上海虹口支行办理划款手续,先后两次骗取第一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9,957,851.26元。
苏乙第三次持伪造的金额为15,,233,897.56元的《电汇凭证》至建行上海虹口支行办理划款手续时,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未能得逞。其间,被告人公某受董某指使,负责察看苏乙在银行办理划款的情况。在骗得第一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内资金19,957,851.26元后,董某、公某即通过网银将上述资金划转至正安公司在其他银行开设的账户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后又通过银行ATM机提取现金共计1,214,000元。律师
公安机关在湖北省武汉市沌口镇洪江小区61号将被告人董某抓获,当场查获现金1,100,000元及银行U盾等物品;同日,公安机关在金山区临潮二村某号某室将被告人公某抓获,当场查获现金13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了第一人民医院的被骗资金。
被告人董某伙同被告人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银行汇款凭证骗取他人资金54,928,600.38元,实际骗取资金19,957,851.26元,另有34,970,749.12元因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未得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公某,使用伪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董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公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董某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犯罪系未遂,且未实际造成被害单位损失,对董某、公某可从轻处罚。董某、公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公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