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H,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现在宝山监狱服刑。被告人孙H于以未经过年检,并已歇业的上海宏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向上海强晟空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约定购买大金商用空调两台,并使用贷记凭证支付货款3.3万元。
次日,被告人孙H将自己变造的编号为AA10836482的贷记凭证回单联传真给强晟公司,并要求强晟公司将两台空调送至其指定的松江区一施工工地。当日,被告人孙H收取空调购买方支付的金额为3.3万元的支票后,即将支票承兑,所得款项大部分被其化用。
强晟公司发现被告人孙H应付货款未到账,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遂至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律师
以上事实,被告人孙H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强晟公司提供的贷记凭证、出库单、上海宏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支票回单、相关银行提供的帐户余额等书证,证人关琦、徐勇的证词,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局静安分局关于本案案发情况等证据,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孙H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H在服刑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孙H案发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H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011)静刑初字第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