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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者银行款项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估计金融、贸易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信用证是广泛应用的国际结算凭证,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凭规定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利用行用证诈骗的,一般数额都比较巨大,动辄几百万多则上亿,被骗单位和个人损失巨大,社会危害性大。

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刑法规定了四种利用信用证诈骗的方法: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一般是过期或者无效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是骗取银行为其出具信用证的行为。律师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实践中主要是指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所谓“软条款”信用证,即“陷阱”信用证,是指开证人或者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从而具有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的信用证,如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起运港、目的港、验货人、品质证书、商检方式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于其被蒙上“合法”的面纱,因而具有比其他诈骗方式更大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行为人也更容易得逞。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199条规定,犯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一般认为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个人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2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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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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