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的范畴比较广,按券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证券、金融证券、公司证券。政府证券主要包括国库券和公债券两大类,金融证券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股票、金融债券、定期存款单、可转让大额存款单和其他储蓄证券等,公司证券主要包括公司股票、公司债券、优先认股权证和认股证书等。不过本罪涉及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证券,而不包括金融证券和公司、企业证券。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有价证券是本罪的犯罪对象,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犯罪对象也是有价证券,但是两者不同在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秩序,本罪是建立在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基础上,使用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如果行为人既伪造有价证券又使用其诈骗的,构成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理。本罪使用的有价证券不管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的,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明知其是假的仍使用,数额较大就可构成犯罪。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律师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仍用于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不能以本罪论处。沈律师提醒这里所谓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骗取了与和假有价证券面额不符的财物,以实际获得财物的为准。目前这里的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