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负责人购买了六份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八万三千元,构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单位上海某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丁某为偷逃国家税款,在明知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丁某通过他人分别以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至被告单位。被告单位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是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缺德虚开的发票后,被告单位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合计价税577500元,税款83910.2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已退缴了全部税款。被告人丁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被告单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出示了以下证据:证人李某等五人的证言,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协查通知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公司备案通知书、档案机读材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认证结果清单、现金缴款单及业务回单,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83910.27元,该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丁某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案发后,被告单位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根据法律规定,应依法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判决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某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