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布销售出租车费发票的信息,以网络付款、快递送货的方式,向数人出售出租车费发票共计2000余份。经鉴定,上述出售的发票中已收缴的发票均为真发票。
2011年3月9日,李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出租车车费发票1737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真发票。律师
律师认为,李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同时,李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是李某实际将非法出售发票3700余份,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由于还有一部分发票尚未出售,因此该部分属于未遂部分,由于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部分犯罪系未遂。另外,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