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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偷税罪

提示: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把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2009年2月28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受到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1)纳税人。是指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个人或单位。(2)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又可具体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了我国的公民,居住在我国达到一定时间或有源于我国收益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属于自然人范围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律师

行为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根据200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解释,偷税的手法主要有5种,(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有:利用发票等原始凭证,开具虚假主体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转借代开、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同的税率等。

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数额标准。纳税人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偷税罪;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数额,达到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201条第3款的规定,多次实施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的规定,此处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和“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是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不可或缺的数量条件,前者是比例条件,后者是总量条件。《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该条第2款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该条第3款规定,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二是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即使不具备上述数额标准,也可以构成偷税罪。根据《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可见,对上述受过行政处罚的次数标准也不可做过于宽泛的解释。

构成偷税罪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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