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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禁发禁票

作者:黄宇

非法出售禁发禁票,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的主体。单位犯此罪的,实行两罚制。律师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非法出售发(禁词)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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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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