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这主要是出于加强打击使用假发票力度的目的,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持有数量较大的伪造发票。本罪对发票种类没有限制。律师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是伪造发票而持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犯该罪行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