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在经营奉贤区金汇镇泰日亚一金店奉贤金源金店期间,不申报纳税,从而逃避税款98786.13元,占应纳税额的100%。陈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孙某、陆某、陈某乙、蔡某、康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重新税务核定书、关于对陈某甲黄金案重新核定税款的情况说明、金源金店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上海亚一饰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金源金店相关进货凭证。
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举报案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催缴税款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案件移送报告、移送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罚没款收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租赁合同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甲已补缴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确保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陈某甲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4)奉刑初字第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