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甲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家庭居家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装潢公司陆续结束装潢工程后,置业公司分三次以支票形式向装潢公司支付了共计130万元的工程款。
作为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的被告人顾某为逃避缴纳税款,遂指使单位会计分三次开具了底面不符的建筑业发票,即向置业公司开具的发票联金额合计130万元,而存根联、记帐联上开具的金额为13万元。
该公司向税务机关隐瞒了真实的营业收入,以虚假的营业额进行了纳税申报。地方税务局核定,装潢公司逃避缴纳税款合计58851元,占应纳税总额的55.53%。
被告人顾某在其浦东新区住处被抓获。顾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出了58851元的税款。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顾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杨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安装行业统一发票发票联,付款凭证、支票、发票联,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崇明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顾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也全部退出了税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顾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随案移送税款五万八千八百五十一元,发还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2011)崇刑初字第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