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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假发票入账未补缴税款犯逃避追缴欠税罪

被告人郑某在负责经营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期间,收受南京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某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份,价税合计452670元,税额计65772.56元。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将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向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报抵扣。

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第一检查所对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进行专项稽查,认为郑某是善意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作出追缴已经抵扣的税款65772.56元,补缴城建税、河道费、教育费附加计3288.65元,合计追缴税款69061.21元的处理决定,进行了公告送达。郑某因觉得自己冤枉,遂关闭公司并离开,逃避补缴税款的义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在公司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关闭公司并逃避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税额在六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及其郑某的刑事责任。律师

被告单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情况说明,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崇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银行承兑汇票、收据,警方出具的案发经过,崇明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单位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某,明知在税务机关稽查出公司欠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关闭公司并逃避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税额在六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能主动投案,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已构成自首,并退出了全部应纳税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上海某仪表有限公司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郑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011)崇刑初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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