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俞某在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情况下,在松江区沪松公路1588号砖桥贸易城“某电器批发商行”内,以每本10元的价格将2本共计100份的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出售给夏某。
杨某明知其丈夫夏某购买的系非法制造的发票,仍在奉贤青村镇钱桥社区易乐惠菜市场内,以30元的价格将58份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出售给刘某。
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刘某的证言,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俞某、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的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随案移送伪造的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五十八份予以没收。俞某的非法所得二十元予以没收,杨某的非法所得三十元予以没收。(2010)奉刑初字第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