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涉及10本判一年罚三万

张某在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情况下,在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某洗车行”内,以每本2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伪造的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10本共计479份。

嗣后在柘林镇柘林村郊南“某洗车行”内,以每本3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某伪造的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各1本共计236份。被告人张某从中共获利260元。经鉴定,上述715份发票均系伪造。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江某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随案移送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2010)奉刑初字第457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