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情况下,在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某洗车行”内,以每本2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伪造的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10本共计479份。
嗣后在柘林镇柘林村郊南“某洗车行”内,以每本3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某伪造的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各1本共计236份。被告人张某从中共获利260元。经鉴定,上述715份发票均系伪造。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江某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随案移送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2010)奉刑初字第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