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凤携带伪造发票在祝桥镇向他人兜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手袋内查获待销售的“商业限额统一发票”50份、“商业零售业统一发票”396份、“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450份。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发票。
被告人董某凤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被告人董某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周某峰、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律师
董某凤出售伪造发票,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虽已着手实行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董某凤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董某凤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缴纳罚金。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董某凤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2012)浦刑初字第3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