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葛男开始从他人处购入各类盗版光碟,并存放于闸北区的某一个仓库内对外销售。2012年7月,公安局闵行分局会同闸北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各类光碟81,480张,经过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81,480张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2012年7月,葛男被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葛某开始未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后经教育作了如实供述。检察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指控被告人葛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葛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阮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登记物品、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葛男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待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数量81,480张,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葛男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葛男经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法院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被告人葛男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查获的侵权音像制品。
葛男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许多人对此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存在侥幸心理,一旦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销售所得数额大于10万或违法所得虽小于10万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就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