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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在第一种行为中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为了避免竞争,相互通气,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或者是一致抬高投标价,或是一致压低投标报价。第二种行为中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使得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这种行为往往损害的是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给特定的投标人;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招标实行差别对待;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投标者贿赂获密;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律师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不以犯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适用以一重罪处断。

主观方面属于故意犯罪。

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对于这类犯罪量刑时会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即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要判处罚金刑。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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