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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侵犯。律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必须要有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指《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第二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第三要清洁严重。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

本罪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的经营管理者和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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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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