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审计报告、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律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本罪属于情节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72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单位,即中介组织。二是自然人,即中介组织人员。单位犯罪,即中介组织犯罪。单位犯本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我国刑法明确列举了六类中介组织,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但又不以此为限,还包括其他承担独立专业性的证明、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律师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人提供的是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者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人员,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秩序;后者在客观方面也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但这种虚假证明是作为诉讼证据而向司法机关提供的,提供者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等特定人员,主观上是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的界限的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不包括单位。
对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应以本罪定罪,不再单定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般来说,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利益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由于刑法对因受贿而犯本罪的,单独规定了刑罚,不再实行并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