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男。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现正在服刑。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男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许男负责经营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在多处成立分公司,从事林权转让业务。
被告人许男伙同张男、凌男(均已判决)等人,在共和新路男号男室男公司闸北分公司内,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将四川省马尾松林地20亩以每亩4980元的高价转让给王男,非法获利10万余元并予以共同分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王男、张男、凌男的证言、合作协议、林权转让合同、林木回收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
被告人许男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男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本罪未被判决,应当予以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许男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男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2008)闸刑初字第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