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凌某先后应聘至上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林权转让业务。被告人张某、凌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并租借共和新路某号a室、b室、c室,成立投资咨询公司闸北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闸北分公司与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许某(已判决)签订合作合同,投资咨询公司闸北分公司对外以投资咨询公司名义开展林地使用权业务,分成对半。
在未取得林权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凌某等伙同许某(已判决),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将四川省马尾松林地20亩以每亩4980元的高价转让给王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并予以共同分赃。同年7月19日和8月6日,被告人凌某和张某分别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退出了非法所得10万元。
上述事实,两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许某的证言、林权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合作协议、保证书、证明、照片、刑事判决书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律师
被告人张某、凌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共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上述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凌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8)闸刑初字第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