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实际经营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在未对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注册公司验资报告所需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进行审查检验的情况下,即以注册会计师董某、景某的名义出具重大失实的验资报告,致上海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骗取注册公司120家,虚报注册资本金额达4010万元。被告人张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顾某、葛某、朱某、梁某、董某的证言,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注册登记资料,上海立大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120家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资料、银行查询记录及相关的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银行电子补充回单、银行询证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律师
被告人张某作为承担验资等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经营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3)奉刑初字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