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驾驶轿车至本市闵行区申长北路爱博六村东门处,从他人处购入482条假冒“中华牌”香烟后,驶离过程中,为逃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检查,弃车逃逸。
经鉴定,被查获的中华牌香烟482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44,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王某、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局的检查(勘验)笔录、查获烟草物品清单、涉案卷烟价值估价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梁某销售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24.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梁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涉案伪劣卷烟予以没收。(2014)闵刑初字第707号